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作如下规定:
一、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登记的除外);
(三)在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和仓山区(以下简称“四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
(五)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六)市工商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可以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一)在“四区”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法人企业(不含集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在“四区”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省级(即冠“福建”的)分支机构;
(三)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工商局核转的市工商局登记且企业住所设在“四区”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法人及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五)实行分支机构层级管理的全国性大型企业在“四区”设立的市级(即冠“福州”的)分支机构;
(六)经市政府确定的园区(如福州软件园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内的企业;
(七)市工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除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以及市工商局登记的其他市场主体。属于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经申请人申请,市工商局可以个案授权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
四、下列市场主体,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外;
(三)个体工商户,其中台湾居民(农民)、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不分行业,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冠福州市名。区工商局登记的辖区外企业的分支机构,该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不分行业,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缀以“福州分公司”、“福州分厂”、“福州分店”等字词。
六、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中允许以“福州高新区”为行政区划,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不分行业,可以冠福州市名。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允许核定“福州高新区分公司或福州高新区营业部”等名称。
七、企业变更登记一般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但原市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先办理迁出,再由辖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原市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减资,减资后注册资本(金)不足1000万元的,指导企业到辖区工商局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后再由辖区工商局办理减资登记。
八、市工商局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交通运输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含个人独资企业)。按属地登记管理原则,市工商局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应将其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登记造册,一并下放到辖区工商局负责登记管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榕工商注〔2008〕390号)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
(转自福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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