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答: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参保人员伤病,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若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不纳入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
(二)该伤病不构成工伤;
(三)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的医疗费用,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或者居民在医疗终结后,个人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属于代理人代办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第三人侵权导致伤病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具体类别包括: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和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4.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等证据,包括:医疗机构盖章的医院票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以及长短医嘱原件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本人银行账号等。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支付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四、参保人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个人已经从第三人获得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书面通知个人将资金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拒不退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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