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本区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2023-02-02 16:31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1号)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发挥区级农业信贷担保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

三、总体要求

(一)坚持聚焦核心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切实发挥好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支撑作用,引导银行涉农信贷资金加大投入,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坚持统筹推进与风险共管。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闽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航担保公司)协商沟通,统筹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共同管控信贷担保风险。

(三)坚持多元协同支农。闽航担保公司应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实行市场化运作。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控。不断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应主动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逐步探索形成合作银行、农担公司优势互补、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的业务模式。

四、主要内容

(一)担保贷款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二)担保贷款范围。主要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机,农产品收购等,以及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业新业态项目),重点向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农产品、“一村一品”等项目区倾斜集中,加大对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担保支持力度。

(三)担保贷款条件。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良好信用记录,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正常,有还款能力。

(四)担保贷款额度。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担保金额为10万元(含)-300万元(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闽航担保公司与相关合作银行约定的优惠利率执行。

(六)担保费率。实行优惠的担保收费费率,年担保费为1%,闽航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

(七)担保贷款流程。按闽航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办理。

(八)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和土地抵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1)房产(企业/个人)(按评估价市区商品房7折、天地房6折,乡镇房产4-5折)

房产抵押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双证齐全,或不动产权证完好;

2.权属关系清晰,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有处分权;

3.房屋产权期间完全覆盖抵押担保存续期间及预计实现抵押权的期间;

4.原则上不接受超过二十年房龄以上的房产,超过的可在充分考虑现实、建筑质量和工艺、保管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适当降低抵押率实现抵押。

2)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5折)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完好;

2.权属关系清晰,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

3.土地上要有相关定着物并在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3)公职人员担保(普通人员10万元、科级30万元(党政主官可以突破到50万元以下)、处级50万元以下)

公职人员担保应符合基本要求: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国企人员。

(九)免抵押担保。为解决农业经营主体因抵押物不足难题,结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特色,对符合以下几种条件的,可提供免抵押担保授信:

1.对辖区内所有获得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免抵押担保授信,其中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可授信3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的可授信2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的可授信100万元;

2.对辖区内所有农业经营主体有新建的符合省级标准的设施温室大棚,通过验收未收到各级财政专项补贴款的,可享受免抵押担保授信,授信最高额度为其各级财政专项补贴款总额的90%

3.对辖区内所有农业经营主体有承担省市和本区级农业项目的,可享受免抵押担保授信,授信最高额度为其各级财政专项补贴款总额的80%

(十)追偿程序。发生代偿后,担保公司要对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实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期情况。根据代偿项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措施。首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计划,协商无果的,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仍无法兑现还款的,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查封拍卖资产。

(十一)尽职免责。发生担保业务风险代偿,按照榕金规〔20222号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执行。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部门协调。区发改局负责担保公司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担保资本金投入,扩大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新型经营主体相关信息。

(二)加强风险防控。合作银行应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区直相关部门及闽航担保公司要把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关、审核关,对借款主体享受的各类财政补贴,要监督其优先偿还担保贷款,确保担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努力降低担保风险,避免出现代偿。

(三)构建借款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进行警示惩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建立违约黑名单,对恶意逃废债务及因主观原因违约的借款主体,取消项目申报以及当年享受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评选的资格,并依法对违约资金进行追偿。对借款主体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关事项

1.本实施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