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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福州市长乐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长乐区 2022-03-12 15:18
 《福州市长乐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福州市长乐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研究出台有利于完善长乐区既有老旧小区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切实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民生工作。同时,针对过去长乐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缺乏补贴政策问题,本细则的研究出台也是重要的政策依据之一。

一、主要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制定过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区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现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进行梳理,参照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文件规定及表述,结合长乐区实际情况,总结工作经验,逐条制定形成细则。

自细则拟稿以来,经过多轮有关部门意见征求及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意见进行深化修改。2022年2月18日该细则通过区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内容摘要

本细则共制定九条内容。各条大致内容如下:

1、实施原则

阐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原则及方式,明确增设电梯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

2、适用范围

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四层及四层以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在产权红线范围内的无电梯既有住宅。非住宅类建筑可参照实施。

3、组织实施

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流程,包括制定方案,业主表决、公示方案、申请审查、竣工验收五项。其中与原增设电梯要求有重要区别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要求,将规定的增设电梯方案需经同梯位房屋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和总人数双占比三分之二同意调整为: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加了表决程序,相关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牵头组织

公示程序由原先要求的需经公证处对公示情况进行公证调整为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公示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增设电梯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审核签字意见真实性,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并盖章,并对有关异议进行协调解决,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4、审查要求。主要明确规划审查具体要求,一是沿道路增设电梯的与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非主要干道可视情况放宽;二是增设电梯后需满足至少3米出行通道,并应符合消防疏散要求;三是电梯连廊伸出长度不得超过3米;四是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住宅间距不小于9米,与南北向底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他方向满足消防及使用要求即可;底层为产权车库的,需满足车辆正常通行要求。

5、审查机制。明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高电梯审查效率。

6、电梯设备集中采购机制。由区住建局将增设电梯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同步推进,有条件的进行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并鼓励同一小区选择设备型号一致的电梯设备,探索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的模式,引导群众选用经济实惠、安全可靠的电梯品牌。

7、资金补贴。明确长乐区增设电梯的资金补贴,按项目总造价三分之一,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区财政与乡镇(街道)按8:2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贴方案由区住建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后实施;并补充了增设电梯工作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

8、安全及维护要求。完善电梯施工管理等机制,进一步明确增设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健全电梯维护保养方式。

9、职责分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备案;区住建局负责消防备案、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及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方案表决、公示、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属地乡镇(街道)、执法部门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依法支持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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