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备〔2019〕8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报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长政综[2019]219号)已于2019年10月19日发布实施,并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长乐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现根据《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相关材料电子文本已于2019年11月14日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请查收。
附件:1.《关于修订<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长政综[2019]219号)一式三份
2.起草说明一式三份
3.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条文及目录一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长政综〔2019〕219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长政综〔2017〕9号)文件规定,经区政府2019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长政综〔2017〕9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文件第四条入驻企业应履行职责第1款“企业因经营需要,场所需扩大超出优惠政策规定的免租金范围的,需由企业向产业园提出申请,超出面积部分每月按10元/平方米收取”修改为“企业因经营或实际需要,办公场所需扩大或人才公寓需增加超出优惠政策规定的免租金范围的,需由企业向产业园提出申请,超出面积部分均按每月10元/平方米收取”。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9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进一步完善《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长政综〔2017〕9号)文件规定。
二、主要内容
文件第四条入驻企业应履行职责第1款“企业因经营需要,场所需扩大超出优惠政策规定的免租金范围的,需由企业向产业园提出申请,超出面积部分每月按10元/平方米收取”修改为“企业因经营或实际需要,办公场所需扩大或人才公寓需增加超出优惠政策规定的免租金范围的,需由企业向产业园提出申请,超出面积部分均按每月10元/平方米收取”。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在区政府正式颁布前,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研究讨论了《通知》草案。经区政府2019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9年10月19日印发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制定的主要依据及目录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主要为:《合同法》、《公司法》。
二、主要依据及目录
(一)《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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