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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报告(长政备〔2019〕6号)
来源:长乐区法制办 2019-08-08 17:00 浏览量:
 

长政备〔20196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报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我区于78日颁布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2019]142号)。现根据《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相关材料电子文本已于87日发送至贵单位电子邮箱。

附件:1.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2019]142号)一式五份。

      2.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五份。

      3.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条文及其依据条文。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1987





长政综〔2019〕142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加强乡村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品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遵循经济规律、发挥基层创新精神及审慎包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乡村民宿的界定

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农民自有住宅或者租用他人民宅、集体用房、闲置厂房、闲置管理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通过设计改造,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兼营餐饮的接待场所。

民宿经营应具有合法营业资格和相关有效证件。民宿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游客人身和财物安全。

本办法试行期间,允许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开设民宿:

猴屿乡全域;

航城街道琴江村;

潭头镇汶上村、二刘村、曹朱村、文石村;

梅花镇梅城村、梅新村;

古槐镇青山村;

鹤上镇新览村;

罗联乡吴村。

二、民宿的基本要求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等原则,传递生活美学,追求产品创新,弘扬地域文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从事乡村民宿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用房及周边环境要求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应为合法建筑,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客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且床位数不超过30床;楼层原则上为4层以下(含4层),最高不超过6层(其中4层以上可作为管理办公区)。

3.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耕保地和文物、海洋、规划、国土、水利等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4.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二)消防安全

1.民宿消防安全工作应符合住建部、公安部、文旅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2.根据《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条措施》(闽公消〔2018〕135号)规定,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形成《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3.民宿集中建成区域,应成立应急消防队伍,设立微型消防站。

(三)公共安全

1.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2.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对住客实行实名登记。

3.民宿安保和技防应参照旅馆业管理的通用要求,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应安装高清监控设备,视频资料需保存一个月。

4.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同时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四)卫生安全

1.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2.民宿经营者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卫生管理员。

(五)环境保护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所有污水应纳入当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须具备油污隔离处置能力。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六)食品安全

民宿开展食品经营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规范管理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制度(验证登记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值班巡查制度、禁毒管理制度、三问三核四严禁制度等)及服务礼仪规范须上墙公布。

2.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3.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4.对不规范经营,或有重大旅游投诉的乡村民宿,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参照家庭旅馆管理。

三、民宿申办、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及初审

民宿经营者填报《乡村民宿申请表》(见附件1),并征求所在村级组织意见;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提供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餐饮服务或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3.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原则上应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土地、村建审批手续,或可由乡、村两级在核查后出具权属证明材料作为申报依据,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等合法性材料;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的不得申报民宿用房。

4.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5.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检验报告》。

6.具备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7.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并正式签署初审意见;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确定。

(二)启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即向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交全套申办材料及复印件。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各相关单位到实地踏勘,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成员单位审验后,形成汇总评审报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正式对外运营

业主到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取长乐民宿经营许可证,向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开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方可对外经营。

民宿对外正式营业时,应购买民宿相关的责任保险,确保旅游住宿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四、民宿扶持政策

1.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对民宿投资、经营、服务和管理主体进行奖励。

2.大力推进精品乡村民宿规范提升,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进行评星授牌,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活动,每年第四季度作为评审时间,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乡村民宿(要求自发证后正常对外营业至少一年),授予“长乐民宿”星级标志,并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3.首次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长乐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客房3000、5000、8000元的奖励。复核时从较低等级升到高等级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复核被降级后再升级的,不再给予奖励。

4.鼓励国内外知名酒店、民宿管理团队或者名人通过专业文化公司设计包装在我区开发精品民宿、连锁化经营民宿。

五、民宿的监督管理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政府办、文旅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的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乡村民宿的联合审核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等相关事宜;同时根据需要,结合重大节假日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民宿行业专项检查。各成员单位应主动服务全域旅游发展大局,按照各自职责,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引导民宿向“合法化、规模化、精品化”方向发展。如牵涉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相应职责自动流转。

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规划、指导、安全、服务、投诉、统计等事务,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再行研究。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加强乡村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品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遵循经济规律、发挥基层创新精神及审慎包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乡村民宿的界定

二、民宿的基本要求

三.民宿申办、审核流程

四、民宿扶持政策

五、民宿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在区政府正式颁布前,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研究讨论了《通知》草案经区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978印发执行。




附件3

福州市长乐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及其依据条文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主要为: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

主要依据及具体条文

福建省旅游条例

第二十四条: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和促进民宿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

3.1 旅游民宿

利用当地居民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4等级和标志

4.1 旅游民宿等级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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