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机构职能
来源:长乐区 2023-09-25 12:11 浏览量: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林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全区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按照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森林旅游相关工作,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组织、指导林业、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林业违法案件

(十)监督管理林业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区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管理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地方标准。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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