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恒树人贸易有限公司等351家企业(详见附件)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处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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