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乐峰典当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BWRC5M8W)未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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