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天银:
你于2024年1月18日,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在漳港附近海域从事拖网作业,所得渔获物黄鳍鲷、虾姑共45斤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向你作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的“肖天银”船1艘、拖网1张。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海渔罚[2024]6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7号楼5层;联系人:潘永耀;联系电话:0591-2881072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海渔罚[2024]6号)
福州市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