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孝德贸易有限公司等377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长乐市达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已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乐市孝德贸易有限公司等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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