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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相关条款的解释
来源: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01-08 16:05 浏览量:

  为准确理解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区民营企业上市,针对《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长政综〔2017524号)文件第五部分第(三)款规定:“……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按本文件奖励标准执行,但应扣除政策重叠部分奖励资金。”,区发改局具体解释如下: 

  一、对制定第五条(附则)第(三)款本意的解释 

  长政综〔2017524号文件是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区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包括支持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交易。文件中设立奖补资金的初衷是因为企业上市成本高,奖励资金意在推动和扶持有意愿的企业上市。而第五条(附则)第(三)款规定是转板上市,本质上是只变更发行场所,就一次上市行为,上市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到更高平台去发行股票,并且给予更高的奖励标准。但是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政策兑现原则,之前新三板挂牌时享受过的奖励资金应在更高奖励标准中视为重叠部分,予以扣除。 

  二、对“转板到境外上市”还是“单独境外上市”的解释 

  “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这句中“或”字容易引发语句歧义,解释如下: 

  第一,从整个条款文本解释来看,第(三)款全文都是在规定企业转板之后情况的处理,第一句是“企业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奖励。”第二句“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按本文件奖励标准执行,但应扣除政策重叠部分奖励资金。”因此,从前后文理解,“境外上市”是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列的关系,都是转板到的宾语,即正确理解应是“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转板到境外上市的,按本文件奖励标准执行,但应扣除政策重叠部分奖励资金。” 

  第二,转板到境外上市实践中也是完全可能的。比如20184月全国股转公司与港交所在京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符合要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直接转板赴港交所上市,不用摘牌。而随着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除了境内资本市场,境外上市也成为了新三板企业的热门转板选择。据不完全统计,在长政综〔2017524号政策有效期内,仅20192020年均有超10家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境外上市。 

  三、对新三板企业摘牌退板后,在境内上市或在境外上市是否受第五条(附则)第(三)款约束的解释 

  20206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明确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若新三板企业并未选择通过新三板转板制度直接转板上市,而是先从新三板摘牌再通过改制实现IPO上市,不属于转板上市。此外,企业从新三板摘牌,再到重新上市,耗时久且需要投入巨额费用,投入耗费成本也远超奖励资金,企业本身缺乏政策套利的动机。因此,新三板企业摘牌后再改制上市的行为,不属于长政综〔2017524号文件第五条(附则)第(三)款约束的范畴,如果去适用该项规定扣除重叠部分奖励资金,属于政策适用错误。 

  综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长政综〔2017524号)文件中第五条(附则)第(三)款的规定,是根据奖励政策“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兑现原则,如果新三板企业直接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直接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只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所以应扣除政策重叠部分奖励资金;若新三板企业并未选择通过新三板转板制度上市,而是先从新三板摘牌退板,之后再通过改制实现IPO上市,符合长政综〔2017524号文件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初衷,不属于长政综〔2017524号文件第五条(附则)第(三)款约束的范畴,对其资金奖励不属政策重叠部分,无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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