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07-21 16:24 浏览量:

各企业:

  为加快我省新材料产业培育发展,有效推动重点新材料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及推广应用,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新材〔2023〕175号),现就2022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参考目录(2022年版)》)范围内的同品种、同性能指标要求的新材料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的新材料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参数与《参考目录(2022年版)》一致;

  (三)依法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四)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

  (五)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申报资料

  (一)《2022年度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及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为上年度或本年度);

  (四)重点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相关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要确保规范、完整、真实。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同步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内容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相一致并刻录光盘)。

  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728

  四、申报说明

  (一)企业同一重点新材料产品已获得过本专项奖励的,不予重复支持;若生产不同的新材料产品且在《参考目录(2022年版)》范围之列,符合《奖励办法》要求的,可以再次申报;已申报2022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第一批)的企业,相同产品不参加此次申报。

  (二)申报的重点新材料产品名称需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检测报告中的名称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情况请出具相关说明,否则不予受理。

  (三)企业提供的销售发票应以实际到账为准,一个产品对应一家企业。申报的重点新材料,同一系列产品中性能指标与指定目录不相符的,应自行剔除,不纳入申报材料中。

  《奖励办法》《参考目录(2022年版)》可在省工信厅网站(https://gxt.fujian.gov.cn)查询下载。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长乐区工信局技术进步科 何陈念、洪亮

  联系电话:0591-28927875

  邮箱地址:clqgxj_tp@163.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2号楼505室 

  附件:1、2022年度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

      2、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2022年版)

 

 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