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我局定于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时间:
地点:福州市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4楼会议室,地址:长乐区航城街道龙门村长莲路8号
二、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商〔2014〕15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拟定了福州市长乐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其要点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按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计算,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别提高0.75元/吨和0.7元/吨,特种用水提高2.5元/吨,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5元/吨调整为2.40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2.5元/吨调整为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1.90元/吨调整为2.60元/吨。考虑到目前是大樟溪引水工程供水 ,原水费的收费标准省发改价格部门正在制定,故此次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拟采取一次调价听证,分步实施方式调整。目前按方案进行水价调整听证,待大樟溪引水工程原水费收费标准制定出来后,按上级制定的原水费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调整。
(二)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调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水分级水量及水价: 第一级阶梯水价,每户每月17吨以内(含)(用户覆盖率84.17%),用水价格为2.40元/吨;第二级阶梯水价,每户每月18-29吨(含)(用户覆盖率95.63%),用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水价1.5倍确定为3.6元/吨;第三级阶梯水价,每户每月30吨(含)以上,用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水价3倍确定为7.2元/吨。
2、计价周期。阶梯水价以“月”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并以居民家庭用户为计量单位。
3、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用户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基础水价加6%(2.54元/吨)执行。
4、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以区民政局提供的具体低保户名单为准,按居民第一级阶梯水价执行。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20名)
经长乐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征集产生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9名;经相关部门推荐,产生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听证会参加人6名;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2名;专家学者听证会参加人1名;经营者听证会参加人2名。名单如下:
(一)消费者(9名)
林靖雯 女 区司法局职员
刘姗杰 女 区交通运输局办事员
张梦如 女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长
苏先祚 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长
陈 垚 男 区生态环境局干事
李宁华 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室负责人
俞婷婷 女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干部
林 提 男 区农业农村局科员
陈敏玲 女 区融媒中心职员
(二)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6名)
吴秀琴 女 区人大财经工委
梁金华 男 区政协经建委
王思琦 女 区水利局
卓 鉴 男 区财政局
苏先祚 男 区住建局
郑庚瑞 男 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2名)
林建新 男 区教育局
卓晶晶 女 区社会福利救助中心
(四)专家学者(1名)
林 锦 女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会计师
(五)经营者(2名)
陈 航 男 长乐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王新坚 男 长乐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六)听证人(3名)
林 权 男 区发展和改革局
李定荣 男 区发展和改革局
李铁军 男 区发展和改革局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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