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及《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延续开展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认定工作的通知》(榕工信招商〔2022〕8号)精神,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现就延续开展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其中,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条件如下:
(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000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 20亿元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扶持政策
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备注: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4.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
(2)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总部企业参加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具体细则由市医保局牵头另行制定发布。
三、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四、附则
(一)本通知由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81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2021年前已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尚未兑现扶持奖励政策的,可继续按照本通知执行。已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奖励的人员,继续兑现剩余补助,年限到期自然终止。
(三)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
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企业。
(四)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贡献额。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本通知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福州市外或迁出本市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
联系人:何陈念、陈颖,联系电话:28817899,邮箱:clqgxj_tp@163.com。区纪委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591-22052566。
附件:申请认定申报材料
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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