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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兰商品房合同遗失声明
来源: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1-04-0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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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刘美兰购买福州市长乐区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坐落于福州市长乐区振铎路11号泰禾?名城2#楼1101单元。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壹份(合同编号:CL预售201612680号),因购房人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慎遗失壹份,声明作废,现刘美兰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出,逾期按有关规定办理补证登记。
声明人:刘美兰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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