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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转供电电价降价政策告知书
来源: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04-14 10:31 浏览量:

各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

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2018年以来我省历次电价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将有关价格政策告知如下:

一、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我省2018年先后4次、2019年先后2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本市(区/县)目录电价累计降低0.1441/千瓦时,现行电价详见微信小程序“闽价通”;2019101日至2020年底对年用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21:0023:00电价按照低谷时段收取;202021日至630日减收工商业用户电费5%20203月至6月重点商贸企业阶段性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并将直接交易降价空间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二、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方式。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收取;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投诉举报电话。对转供电主体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附件:福建省历次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

 

福州市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展和改革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长乐区供电公司

 

                                 202048                                


 

附件

福建省历次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

  

1. 闽价商〔20188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 闽价商〔201811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3. 闽价商〔201816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利用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4. 闽价商〔201817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采取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5. 闽发改价格〔201924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6. 闽发改商价〔20193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7. 闽政办〔201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8. 闽发改商价〔20209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9. 闽工信函能源〔2020137号《关于落实促消费扩内需支持重点商贸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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