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
为确保2018年以来我省历次电价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切实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现将有关转供电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2018年4月1日以来我省9次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的要求,将降价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二、各转供电主体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的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收取,或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各转供电主体不得擅自提高工商业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也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已通过租金、物业管理费方式收取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的,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于5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档备查。届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发改、电力部门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福建省历次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
福州市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展和改革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长乐区供电公司
2020年4月08日
附件
福建省历次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
1. 闽价商〔2018〕5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 闽价商〔2018〕11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3. 闽价商〔2018〕16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利用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4. 闽价商〔2018〕17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采取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5. 闽发改价格〔2019〕24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6. 闽发改商价〔2019〕3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7. 闽政办〔201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8. 闽发改商价〔2020〕9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9. 闽工信函能源〔2020〕137号《关于落实促消费扩内需支持重点商贸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