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乐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组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4:28 信息来源:长乐区纪委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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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组及区委巡察办干部

外出报告和请假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纪委监委、长乐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报告

(一)报告对象

委机关、派驻纪检组、区委巡察办全体干部

(二)报告事项

因公或因私离开福州辖区的,应具体报告外出事由、去向、往返天数、同行人员等。由本委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集体活动等除外。

(三)报告办法

因公外出的,填写《区纪委监委公务出差审批单》;因私外出的,填写《区纪委监委干部因私外出与请假审批表》。

干部外出原则上应事先一事一报告,经常利用双休日探望异地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可每季度事先集中报告一次。干部外出报告经批准后,必须统一向委组宣部登记备案。

(四)审批程序

外出1天以内的逐级报至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的逐级报至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逐级报至委主要领导审批。

外出报告原则上应事先书面申请。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逐级申请并向委组宣部报备,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二、请休假

(一)假期类别

主要有休假、婚假、产假、照顾假、事假、病假、探亲假、丧假等8种假期。

(二)申请办法

统一填写《区纪委监委干部因私外出与请假审批表》,逐级呈报审批后报送委组宣部登记备案。

干部请假申请原则上应事先书面申请。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逐级申请并向委组宣部报备,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超过5天的,应附上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疾病证明。

(三)审批程序

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内的逐级报至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逐级报至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逐级报至委主要领导。

三、其他事项

1.委机关借调、劳务派遣及跟班学习人员外出报告和请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2.凡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出报告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3.请假人员假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3天以下的向本部门负责人销假,3天以上的向分管及主管领导销假。因公、因私外出的参照执行。

4.本规定由区纪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附件:各类假期有关规定

 

 

 

中共福州市长乐区纪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各类假期有关规定

 

1.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休假活动时间,以及脱产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集中面授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度休假时间。

2.婚假、产假、照顾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2)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重合的不顺延。

3)怀孕女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在怀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4)女干部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期。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可申请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的每天可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事假

已休完年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日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扣除改革性补贴后除以21.75天。

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4.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如下:

1)基本工资部分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津补贴部分

机关工作人员,当月因病假累计不在岗时间达到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结合考勤情况酌情发放,生活性补贴照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病假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

5.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两地分居或父母在异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在四年中的任何年份,经申请批准即可探亲;配偶与父母同居一地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假。

以上天数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二期安排,但只报一次车船费,给一次路程假。

4)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工资按规定标准计发。

6.丧假

丧假是给予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事宜的特殊假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时候,经批准,可视情给予1—3天丧假。

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假的,可据路途远近另外给予一定时间的路程假。在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车船、住宿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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