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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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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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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市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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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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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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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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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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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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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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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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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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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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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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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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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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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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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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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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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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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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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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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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