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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01-29 15:47 浏览量:{{ pvCount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9日  



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握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头雁”作用,助力我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1〕1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五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注重短期效应和长远发展相结合,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用5年时间,推动我区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有明显突破,上市公司质量和影响力有明显提升。

二、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筛选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

各乡镇(街道)要着重选择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且有上市意向的企业重点培育。每年5月底前,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区发改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确认后备资源库名单,并根据省、市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要求,上报确认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辅导

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在合同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企业上市服务中心报备有关情况。若企业已与上市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可直接视为长乐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服务中心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和战略投资机构执业和诚信档案,供上市后备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优先推荐给我区上市后备企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区财政部门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扶持对象原则上为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省、市、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制

股改费用补助。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任一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挂牌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补助5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境内上市奖励

对拟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申请上市的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200万元;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含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把80%以上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区的,奖励35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实现上市且企业税收在我区的,奖励350万

2.境外上市奖励

以本市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或营运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50%(含)以上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区,且折人民币1亿以上(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300万元。

3.上市贡献奖励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合同之日起,以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为基数,当年新增的地方经济贡献额60%补助给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合同之年度至企业上市年度,每年兑现一次。(2)在福建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完成辅导备案、或通过买壳上市且方案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函的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我区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类企业),按当年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的90%给予补助。如果企业在福建证监局与中国证监会的受理时间为同一年份,受理的次年按上述规定享受补助,最长均不超过两个年度;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上市当年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的90%给予补助(享受一个年度)。(3)属“专、精、特、新”、平台类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当年及次年地方经济贡献额的90%少于500万元的我区企业,经区发改局(含科技局)、区工信局确认后,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

(三)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新三板”挂牌奖励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90万元,进入创新层奖励补足至120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奖励90万元。

3.挂牌贡献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按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额新增部分的6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方式实现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区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我区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对我区区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以及我区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六)人才政策支持

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我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下设区企业上市服务中心,挂靠在区发改局,负责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各乡镇(街道)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企业上市的具体工作,上下联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提升政务服务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凝聚合力,主动关心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企业注册登记等困难和问题需要区委、区政府解决的,由区发改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及时按予以协调。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省、市、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已报证监局辅导、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审核,报证监会申请注册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区发改局,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三)集聚专业资源

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本地区域投行团队,支持证券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到我区担任“上市辅导员”指导企业改制上市。鼓励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州市金控集团等本地专业力量为我区后备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支持。

(四)严格考核机制

区效能办、发改局牵头对各乡镇(街道)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指标中设置相关上市工作考核指标,按上市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对推动企业上市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上市受阻的,追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省、市、区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区发改局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上市沙龙、“走进交易所”等活动,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省、市、区三级政策重叠的,企业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企业如果有特殊需求,可每季度兑现一次,年度结算。企业应在符合奖补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请相关奖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由区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行为,所获得的更高级别奖励,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奖励。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证监部门处罚导致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者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我区域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予以清算收回。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由区发改局负责。已按长政综〔2017〕524号、长政综〔2020〕103号、长政综〔2020〕268号文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别条款奖励政策;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内发生的股改、备案、买壳、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形且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兑现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长政综〔2017〕524号、长政综〔2020〕103号、长政综〔2020〕26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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