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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02-07 10:49 浏览量:{{ pvCount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扩大规模奖励

1条 生物医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年度提升规模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奖励。

2条 对于新引进或新追加的生物医药投资项目,其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平台建设奖励

3条 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市级认定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按市级补助的10%给予配套对经过核定的当年度为本区生物医药相关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不含来自与本机构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部分),给予5%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创新应用支持

4条 对在生物医药领域组建的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四、认证落地奖励

5条 对于首次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条 对于已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条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合格认证(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国际权威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合作交流支持

8条 对于参加省外举办的生物医药相关产品与服务博览会、展销会,单次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达200万元以上(不含与本机构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产品销售合同)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9万元

六、本地市场支持

9条 医疗机构向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采购费用的50%进行奖励单个采购方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50万元

、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入库纳统,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细胞及基因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生物医药企业、事业单位。

(二)本措施实施后,五年内迁离本区的,应当缴回所享受的全部奖励或补贴。

)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本措施由区工信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制定实施细则。申请奖补资金兑现由区工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本措施由区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2022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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