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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02-07 16:25 浏览量:{{ pvCount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经区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27日  





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长乐域外企业来航设立总部,提升本区域产业水平,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总部经济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扶持对象

 凡长乐域外企业在长乐境内新注册设立(或迁入)的总部,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认定的长乐区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长乐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长乐区结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长乐域外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3.在域外设有一级分公司的企业,其营业收入来自域外一级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区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3.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600万元(含)以上;

4.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5.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6.旅游业、现代农业等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

7.其他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三)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台湾百大企业等企业迁入我区的或上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绝对控股一级子公司,新注册(或迁入)我区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本部,新注册(或迁入)我区的航空公司或其一级分公司,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可直接认定为长乐区总部企业。

(四)新注册设立(或迁入)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的,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直接认定为长乐区总部企业。

二、扶持政策

给予经长乐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1.实收资本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总部企业,给予实收资本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实收资本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实收资本3%的开办补助。

2.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3.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5年,每年补助20%,从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中安排。对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

(二)用地优惠

1.为充分发挥总部企业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2. 总部企业建造办公大楼,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以不低于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原则确定。特殊项目(如位于重点区域、高税收、高产值等)的出让底价根据基准地价、综合成本价和税收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成本按片区综合平衡。

3.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4.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供地,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5.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不得分割转让。

(三)购置办公用房补助

总部企业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每年按其当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和开办补助)的10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奖励期限5年。

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奖励期限内不得用于租赁或改变其用途,五年内不得转让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四)经营贡献奖励

1.总部企业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起五年内,前3年,按其本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本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长乐区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享受期满至本文有效期内,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新增20%(含)以上的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五)人才激励

1.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含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按年度个人工薪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5年。

     ②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优质公立学校入园入学。

③其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区户口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港澳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居住证。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三、政策实施

总部企业的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组织总部企业申报和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本扶持政策。总部企业按规定时间向注册地所在乡镇(街道)提交奖励兑现申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区政府审核审批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及时兑现企业,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次年一季度集中申报,年终根据上下级财政体制分成办法据实结算。

“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已享受福州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的总部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文规定的扶持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同时享受本文规定的扶持政策。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认定的长乐区总部企业,其未兑现的奖励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福州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总部企业注册地在认定后5年内迁离我区的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已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乡镇(街道)报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取消其长乐区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保障机制

调整充实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教育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人社局、长乐功能区办、临空办、闽江口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发改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服务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奖励兑现等申报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明确负责人为总部企业服务,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供“绿色通道”,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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