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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空少』未被录用竟是因为无法按时毕业?
来源:长乐普法网 2020-11-04 09:53 浏览量:
  近期,长乐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本应在2017年毕业的小刘因未能按时毕业而无法被航空公司录用,遂将公司告上法院,长乐法院一审、福州中院二审均驳回小刘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小刘于2017年3月通过某航空公司招聘,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乘务员实习协议》,协议约定:小刘通过实习各项考核并于2018年前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航空公司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签订后,小刘按要求完成空中乘务员各项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正当小刘以为即将成为“空少”时,却发现因为挂科太多无法按时毕业,达不到航空公司录用条件,鉴于小刘实习期表现良好,航空公司三次延长实习期,但小刘在此期间始终未能顺利通过补考而取得毕业证书,航空公司遂终止实习协议,令人扼腕的是小刘在五个月后才取得毕业证。

  小刘认为其已与航空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以航空公司将其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将航空公司诉至长乐法院,请求确认小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航空公司与小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小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乘务员实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乘务员实习协议》的约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因素,虽具有一定就业目的,但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小刘未顺利毕业前在异地“工作”行为扰乱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的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还将产生在校大学生身份、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一系列相关社会管理问题,故也不应认定小刘与航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小刘不服该判决向福州中院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经审查认为小刘实习期长、被终止实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均系其未能按时取得学历证书造成的,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获得毕业证书前的小刘的身份仍是一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双方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订立的《实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小刘因无法顺利取得毕业证违反《实习协议》约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就业市场,各类就业协议往往约定只有当应届毕业生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奉劝广大大学生,在校一定要好好学习,努力完成学业,切莫因无法按时毕业而造成人生遗憾。长乐法院供稿,通讯员: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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