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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坏电子封条妨碍执行?长乐法院依法处罚3万元!
来源:长乐普法网 2020-07-27 16:06 浏览量:
  日前,长乐法院依法对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外人林某某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林某某处以罚款3万元。这是2020年长乐法院首份开出的首份司法处罚决定书,此举有力打击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刚性。

  7月9日中午,长乐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干警收到安装在长乐某小区依法查封的房屋大门上的电子封条报警,并在监控视频中看到一女子正不顾电子封条警报,恶意破坏电子封条。值班干警迅速汇报,得到院党组书记、院长林岩第一时间下达的行动指令后,执行警务中队立刻组织干警前往现场。

  到达目的地后,干警们发现电子封条已被损坏丢弃在一旁,原本被查封的房屋已被开,监控中的女子即案外人林某某尚在屋内未离开。面对执行干警,林某某情绪激动、言辞过激并一度坐在地上撒泼打诨干警依法对林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带回法院。

  随后,干警在院内问询林某某得知,林某某系被执行人郑某某的配偶,她声称不知自己此前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经过干警耐心释法说理,林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和严重性,并当场提交书面悔过书,承认自己损坏电子封条并真正悔过。鉴于林某某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素养,且有悔过态度,长乐法院遂酌情从轻对其作出3万元处罚,免于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不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否则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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