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案案情简单,案涉标的数额不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将该案交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询问案情发生经过,同时安抚双方情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调解员向柯某介绍了该法条的精神内涵。最终经过一番沟通,柯某表示“因酒庄属于其管理范围内,他虽不知道狗主人,但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柯某赔偿郑某20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若被流浪狗咬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顺利找到流浪狗原主人则由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共场所的流浪狗大部分无处寻主,在此情况下,若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未妥善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要求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民众平时一定要与狗特别是陌生狗保持距离,提高警惕,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以避免被狗咬伤。
通讯员:陈飞丹
审核人:蔡秀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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