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某卷烟零售户依法另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卷烟货架上10条“中华(硬)”涉嫌销售假烟嫌疑,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入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无异议后签字确认。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供述以上卷烟为其从烟贩子手中买来放在店内销售。卷烟经真伪鉴别小组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根据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公布的价格信息等有关规定,核定涉案卷烟总价值计人民币4500元。根据执法人员采集的与本案相关的书证、物证、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按照《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及新修订的《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裁量标准,依法对其处以2025元的罚款,并对假烟依法予以集中待公开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区烟草专卖局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