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长乐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两节”期间文化市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长乐区某KTV一包间正在消费的客人中存在未成年人,经核查有六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违法所得共计3880元。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调取该场所现场监控录像,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经立案调查,长乐区某KTV负责人确认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材料,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880元,并处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鉴于当事人一次接纳未成年人6名,获违法所得3880元,违法程度较严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和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福州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处罚裁量标准,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供稿: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沈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