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林某17岁,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陈某,二人互生情愫,很快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林某与陈某偷食禁果,多次发生了性关系,致陈某怀孕,被陈某父母察觉,带小丽做了人流,并报了警。林某最终因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罪名解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使用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案件启示】根据常理,所谓强奸应当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妇女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本案中所谓的“强”似乎是无从谈起。其实不然,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女,我国法律对奸淫幼女(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并且在构成要件上也区分于普通强奸,即只要认识到对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当前在校初中生处于青春萌动期,受到来自社会、影视作品等多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多,早恋的现象也不罕见,应当将注意力放到学习及其他更有价值的事情上,树立积极的恋爱观,克制自己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