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也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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