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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即生育后登记的,提供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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