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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实行按季审批。
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低保。申请人须先提交授权书录入省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审核,待审核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再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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