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拓建经由台湾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对通过我省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商或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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