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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证如何续期?
来源: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07-12 16:04 浏览量:{{ pvCount }}

一、续期条件: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1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自行检验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水分、杂质、定等指标等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配备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资格的专兼职检验人员。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或有检验能力的检验企业,委托期自粮食收购许可认定之日起一年以上。

4、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二、续期所需材料: 1、《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当场填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5、产权证明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或房产证至少一项,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6、《福建省粮食收购经营者检化验和计量设备清单表》,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7、《福建省粮食收购经营者保管与质量检验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8、《福建省粮食收购经营者保管与质量检验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9、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1份) 三、办理地址: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8号窗口 四、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到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承诺单》(即办) 2、现场踏勘:业务处室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办结):分管领导即时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办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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