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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医生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区教育局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予以核办;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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