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2)申请人根据我处《办理继承权证明表格》设置的内容填写并盖章;
(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若被继承人无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应由原住所地基层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火化证或骨灰存放证明材料;
(4)遗产的权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不动产权证书、存折等);
(5)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提供遗嘱书或协议书;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书面的约定协议;
(6)继承人在异地无法亲自办理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委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继承人在国外,由其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或认证;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由台湾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书须经省公证协会比对查核;继承人在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