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应如何申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所属单位:长乐区水利局 所属分类:审查审批 时间:2018-07-1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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