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垦河道审查应如何申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所属单位:长乐区水利局 所属分类:审查审批 时间:2018-07-1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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